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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厅直属各单位,省交投集团、省港口集团,各交通工程评标专家申请人:根据《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14〕6号)、《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细则(修订)》(赣发改公管〔2021〕52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对已通过省交通运输厅审核的新申请交通工程专业专家的人员,组织开展网上培训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考核对象2024年9月30日18:00前经网上申报且审核通过的交通工程专业新申请入库人员(审核状态为“省审核待入库”,已入库新增专业人员不参与培训考核)。二、培训考核时间2024年10月10日8:00至10月31日18:00。三、培训考核内容(一)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交通工程专业业务知识;(二)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相关管理办法与有关综合法律法规。四、培训考核方式(一)培训考核依托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网上申报系统进行。参加培训考核人员登录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评标专家登录”窗口,输入账号及密码完成培训考核。(二)培训考核分为在线课程学习和在线随机抽题考试两部分。参考人员登录系统后,在考试/培训菜单下,先点击“在线课程学习”栏目进行学习,交通工程专业课程学习在线学习时间不少于10学时(每个学时45分钟),综合法律法规课程在线学习时间不少于6个学时(每个学时45分钟)。(三)在完成两个培训课程规定学时后,方能进行交通工程专业和综合法律法规两门考试(每门考试时间90分钟),答题结束自动生成考试成绩。每门考试给予两次机会,以分数最高的作为单门考试成绩。五、入库聘用参考人员参与培训考核后,两门考试均合格者(合格线为60分),经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予以聘用。获聘专家可自行登录综合评标专家库个人维护系统查看聘期信息并下载电子聘书。六、有关要求(一)请各参加培训考试的专家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在网上培训考核端口开放时间独立完成。登录账号、密码为个人申报专家时自行设置的账号和密码。若账号、密码忘记,请在忘记密码处查看相关提示,提示中有关于如何找回账号、密码的操作。(二)登录系统前请提前调试好电脑,浏览器应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并调试好电脑环境,电脑环境的配置按照《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信息维护及在线培训考核操作手册》(详见附件)中1.4电脑环境配置说明进行调试。(三)在培训考核过程中遇到操作问题,请先仔细阅读《操作手册》,若还有问题拨打系统技术支持热线。系统技术支持热线:400-998-0000。 附件: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信息维护及在线培训考核操作手册
2024-10-08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2024年1月31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8次委务会通过 2024年3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6号公布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已经2024年1月31日第8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2024年3月25日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公平竞争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对拟制定的招标投标领域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进行审查评估的活动。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公平竞争审查例外情形,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的,不得出台有关政策措施。第四条  政策制定机关履行公平竞争审查职责。政策制定机关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多个部门联合制定政策措施的,由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各参与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政策措施负责。 第二章 审查标准 第五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组织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自主权,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二)为招标人指定投标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三)为招标人指定特定类型的资格审查方法或者评标方法;(四)为招标人指定具体的资格审查标准或者评标标准;(五)为招标人指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六)对于已经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电子交易系统,限制招标人自主选择;(七)强制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选择电子认证服务;(八)为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特定交易工具;(九)为招标人指定承包商(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或者备选名录等;(十)要求招标人依照本地区创新产品名单、优先采购产品名单等地方性扶持政策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十一)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招标人自主权的政策措施。第六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对经营主体参与投标活动,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要求经营主体在参与投标活动前取得行政许可;(二)要求经营主体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缴纳税收社保或者与本地区经营主体组成联合体;(三)要求经营主体取得本地区业绩或者奖项;(四)要求经营主体取得培训合格证、上岗证等特定地区或者特定行业组织颁发的相关证书;(五)要求经营主体取得特定行业组织成员身份;(六)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经营主体参与投标的政策措施。第七条  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不得在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中设置以下内容:(一)根据经营主体取得业绩的区域设置差异性得分;(二)根据经营主体的所有制形式设置差异性得分;(三)根据经营主体投标产品的产地设置差异性得分;(四)根据经营主体的规模、注册地址、注册资金、市场占有率、负债率、净资产规模等设置差异性得分;(五)根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注册地址、所有制形式等设置差异性得分;(六)其他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内容。第八条  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定标相关政策措施,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定标权,落实招标人定标主体责任,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为招标人指定定标方法;(二)为招标人指定定标单位或者定标人员;(三)将定标权交由招标人或者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人员行使;(四)规定直接以抽签、摇号、抓阄等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五)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招标人定标权的政策措施。第九条  政策制定机关可以通过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引导经营主体诚信守法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并可以通过制定实施相应政策措施鼓励经营主体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但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依法保障经营主体自主权,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在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等方面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作出区别规定;(二)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经营主体的资质、资格、业绩等采用不同信用评价标准;(三)根据经营主体的所在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采取差异化的信用监管措施;(四)没有法定依据,限制经营主体参考使用信用评价结果的自主权;(五)其他排除限制竞争或者损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第十条  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涉及招标投标交易监管和服务的政策措施,应当平等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参与,不得在交易流程上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规定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机构行使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职能;(二)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三)对能够通过告知承诺和事后核验核实真伪的事项,强制投标人在投标环节提供原件;(四)在获取招标文件、开标环节违法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其他特定人员到场;(五)其他不当限制经营主体参与招标投标的政策措施。第十一条  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涉及保证金的政策措施,不得设置以下不合理限制:(一)限制招标人依法收取保证金;(二)要求经营主体缴纳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外的其他保证金;(三)限定经营主体缴纳保证金的形式;(四)要求经营主体从特定机构开具保函(保险);(五)在招标文件之外设定保证金退还的前置条件;(六)其他涉及保证金的不合理限制措施。 第三章 审查机制 第十二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本机关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明确公平竞争审查负责机构、审查标准和审查流程,规范公平竞争审查行为。第十三条  政策措施应当在提请审议或者报批前完成公平竞争审查。政策制定机关应当作出符合或者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书面审查结论。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公平竞争审查例外情形的,应当在审查结论中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政策制定机关在对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有关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意见;除依法保密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起草政策措施的其他环节已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征求过有关方面意见的,可以不再专门就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第十五条  政策制定机关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影响、已出台政策措施的竞争效果和本地区招标投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总体实施情况、市场竞争状况等开展评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会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政策措施评估,发现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策措施妨碍公平竞争的,有权向政策制定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反映。地方各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招标投标市场壁垒线索征集机制,动态清理废止各类有违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存在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合理条件的,有权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提出异议和投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处理。第十九条  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政策制定机关作为招标人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制定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文件,应当参照本规则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2024-04-09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下项目应当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序号编码品目备注一、货物类1A02010103服务器电子卖场、协议采购2A02010104台式计算机批量集中采购、电子卖场、协议采购,不包括 图形工作站3A02010105便携式计算机批量集中采购、电子卖场、协议采购,不包括 移动工作站4A020102计算机网络设备电子卖场、协议采购5A0201060101喷墨打印机电子卖场6A0201060102激光打印机批量集中采购、电子卖场、协议采购7A0201060104针式打印机电子卖场、协议采购8A0201060401液晶显不器电子卖场9A0201060901扫描仪批量集中采购、电子卖场、协议采购10A020107机房辅助设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的机柜、机房环境监控设备11A02010801基础软件电子卖场、协议采购12A02010805信息安全软件电子卖场、协议采购序号编码品目备注13A020201复印机批量集中采购、电子卖场、协议采购14A020202投影仪电子卖场15A020204多功能一体机批量集中采购、电子卖场、协议采购16A020207LED显示屏电子卖场17A020208触控一体机电子卖场18A02021101碎纸机电子卖场19A020305乘用车单项或批量数量在50台以下(含50台)的乘 用车协议采购,含轿车、越野车、商务车以及 其他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不超过(含)9个座 位的乘用车20A020306客车单项或批量数量在50台以下(含50台)的乘用车协议采购,除驾驶员座位外座位数超过9 座的乘用车21A02051228电梯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电梯22A02052305空调机组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空调机组,含多联式、一拖多式空调机组23A02061504不间断电源(UPS)电子卖场24A0206180203空调机电子卖场,除中央空调、多联式空调以外的空调25A06家具用具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家具用具协议采购,包括木质家具、金属家具、竹质家具等家具26A090101复印纸电子卖场序号编码品目备注二、服务类27C0201软件开发服务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基础软件开发服务、支撑软件开发服务、通用应用软件开发服务、嵌入式软件开发服务、信息安全软件开发服务,不包括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28C0202信息系统集成实施 服务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基础环境集成实施服务、硬件集成实施服务、软件集成实施服务、安全集成实施服务、其他系统集成实施服务29C030102互联网接入服务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互联网接入服务30C050301车辆维修和保养服 务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31C050302车辆加油服务定点采购32C060102一般会议服务定点采购33C081401印刷服务定点采购34C1204物业管理服务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物业管理服务35C15040201机动车保险服务定点采购36云计算服务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基础设施服务(Infrastructure as a Service, laaS),包括云主机、块存储、对象存储等,系统 集成项目除外 注:①    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②     表中目录内品目详细说明见《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 C 2013) 189 号)。③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表格备注中明确可选电子卖场)的零星采购(省本级单项或批量 100万元以下、市县级单项或批量50万元以下),按照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应通过电子卖场进行采购。电子卖场不能满足需求的,采购人可通过集中采购目录内表格备注中明确的其他方式(如:协议供货、批量集中采购)进行采购。④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是集中采购的特殊形式。具体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与品目年度最高采购限额按相关文件执行,采购人原则上应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中协议供货馆(定点采购馆)进行采购。二、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各主管预算单位可按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采购。三、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级预算单位自行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省级预算单位的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 万元,市县级预算单位的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四、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2022-02-18
投标人(供应商):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关于坚决纠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规收费行为的紧急通知》(赣财购【2021】5号)有关规定,我司即日起开始办理政府采购项目文件费(标书费)的清退工作。一、文件费(标书费)清退的时间范围采购公告发布时间为2019年4月1日起至今的政府采购项目文件费(标书费)。二、供应商办理文件费(标书费)清退应提供以下材料:为在退款时做到统一规范,退款账户必须为购买方(供应商)公司对公账户。办理退费时,须出具购买方(供应商)的授权书(格式见附件)和以下相关资料。 三、其他事项退费办理时间:即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工作日)8:30-17:30退费办理地点:江西省南昌市红谷中大道998号元创国际大厦1202室退费咨询电话:0791-86288856 18170056665FH体育(中国)官方网站授权书致:FH体育(中国)官方网站 (投标人全称)法定代表人授权         (全权代表姓名)为全权代表,前往贵司办理招标(采购)文件费退费事宜,全权代表我方处理退文件费的一切事宜。退费对公银行账户信息:户名(与发票购买方名称一致):×××××××× 开 户 行:××账    号:××××                             序号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金额发票类型(纸质普票、纸质专票、电子普票或未领取)备注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投标人签章:                                      日  期:附:全权代表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电子邮箱:注:为保障退费工作顺利进行,需要提供准确的公司名称、银行账号、开户行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
2021-06-02
为提升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系统干部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2月26日至27日,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和省区域合作交流中心在南昌市举办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系统工作培训班。省发改委副巡视员范强出席开班式并讲话,省发改委公管处处长喻学锋、副调研员夏颉,各设区市发改委(公管办)、部分县发改委(公管办)及各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分管领导和经办同志参加了培训学习。范强副巡视员在开班讲话中深刻阐述了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发展面临的形势和要求,分析了当前我省公共资源管理及队伍建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求全省各级公管办和交易中心的同志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牢固树立学习观念,端正学习态度,坚持学以致用,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展现更大的担当和作为;不断增强创新意识,大力推动交易管理电子化和智能化;不断增强法治意识,提高依法管理和规范操作水平;不断增强服务意识,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本次培训安排紧凑,内容丰富。省招标办副主任付凌云、省采购办主任谢凤根、赣州市发改委副主任刘红敏、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部部长应卫红、江苏国泰新点软件公司项目经理周峰为学员们授课,重点讲解了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实务,介绍了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问题查处和打击实务以及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研发创新等相关知识。同时,省公管办还向学员们通报了过去一年省公管办工作情况以及2019年重点工作安排。  
2019-03-01
 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法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财政部决定从2018年7月至11月组织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一、检查范围        各级财政部门从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各省政府采购分网上完成网上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范围内,随机抽取代理本级采购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本地注册及外地注册本地执业的机构)作为检查对象,原则上近3年已经检查过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抽取。本次检查针对2017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每家机构抽取的项目不少于5个。对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随机抽取项目进行检查。        财政部对随机抽取的北京、重庆、广西、海南4个省市的25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检查。各省(区、市)自行确定检查数量,但抽查比率不得低于本省(区、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总数的25%,抽查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30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总数不足30家的地区,应对本省(区、市)所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检查。各市、县检查数量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分解。        二、检查内容及时间        本次检查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10个环节。检查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和规范性文件等(见附件)。检查时间从2018年7月开始,11月底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自行检查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财政部门成立检查工作组,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被检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整理被抽检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对照检查依据对2017年度执业情况形成自行检查报告,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书面审查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检查工作组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检查指标体系(另发)初步掌握采购项目的操作执行情况,编制工作底稿。       现场检查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检查工作组进一步到被检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与被检查单位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       处理处罚阶段(10月8日至10月31日):财政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处理处罚信息,财政部汇总全国处理处罚综合信息。       汇总报告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财政部门形成本级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汇总形成本地区监督检查工作报告,财政部汇总形成全国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同时,财政部门全面公开检查结果信息,不仅要公告处理处罚信息,还要对2015年以来开展全国联动检查的情况进行梳理,将较为规范的代理机构信息一并予以公开,正面激励守法合规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三、工作要求       本次检查由财政部牵头组织,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部门共同参与,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按照“纵向联动、统一标准、分级检查、依法处理”的原则,分级开展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2017年度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束后,财政部将对地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将落实检查标准和要求较好的省级财政部门予以通报表扬。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要统筹本地区检查工作安排,加强对市级、县级检查工作的指导,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明确工作要求,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实施。检查过程中,要严格履行检查程序,遵守检查纪律,依法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
2018-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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